中华文化教师素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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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员考第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每个等级都有一定的考课标准,也有一定的奖惩办法,按标准定考第,按考第施奖惩。
一般职事官的考课标准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在个人品德和工作作风、态度方面对全体官员的共同要求,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与职责,对官员的个人才干和工作成绩提出了不同的原则要求。其具体内容是:
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如两省官适合于此)。
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如吏、兵二部任铨选官员适合于此)。
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如考功官员、百司书考官[功曹参军等]适合于此)。
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如太常寺官员、鸿胪寺部分官员等适合于此)。
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如太常乐律之官适合于此)。
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如九寺五监“掌本寺事”的丞适合于此)。
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如诸卫诸军官员适合于此)。
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如边州都督适合于此)。
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如大理寺官员适合于此)。
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如秘书省官员适合于此)。
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如两省部分官员适合于此)。
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如国子监官员适合于此)。
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校之最(如带兵武将适合于此)。
礼仪兴修,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如刺史、县令适合于此)。
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如文史官员适合于此)。
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如御史台官适合于此)。
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如录事参军、尚书左右丞、主簿等适合于此)。
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如都水监、苑园总监等官员适合于此)。
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如将作监等官适合于此)。
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如各级屯田营田主管适合于此)。
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如太府寺、司农司官员适合于此)。
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如司天台官员适合于此)。
占候医卜,效验多者,为方术之最(如太署、太医署官员适合于此)。
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如关津官员适合于此)。
市厘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如市司官员适合于此)。
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如监牧之官适合于此)。
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如边境镇戍官适合于此)。
根据以上标准评定官员的考第: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二善为中上,无最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
对于州县亲民之官,除了通过以上标准定出考第外,还特别根据其户口增殖、土地垦辟等情况另定进考措施。《通典》卷15《考绩》云:“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其劝课农田,能使丰殖者,亦准见地为十分论,每加二分各进考一等(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谓永业、口分之内有荒废者),每损一分,降考一等。若数处有功,并应进考者,并听累加。”

以上是职事官考课标准。流外官则另列四等,即:“流外官以行能功过为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
安史之乱以后,使职兴盛,朝中对节度、观察诸使另立了一套考课标准,每年八月份进行考课,节度使“销兵为上考,足食为中考,边功为下考。观察使以丰稔为上考,省刑为中考,办税为下考。团练使以安民为上考,惩奸为中考,得情为下考。防御使以无虞为上考,清苦为中考,政成为下考。经略使以计度为上考,集事为中考,修造为下考”。
上述考课标准,在唐前期大抵能较好地实行。贞观时,考课标准掌握很严,“入多者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但自中唐以后,考课又流于形式,一般官员都得中中、中上考。按照唐代奖惩标准,凡是得中上以上考,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考可以保持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就要夺禄一季了。大中六年(852)七月,考功司曾经重申这方面的规定,虽说,重申已经说明有未曾严格执行之现实,但是,反过来也说明,从制度角度而言,朝廷主管部门仍然在坚守相关规定。此外,制度还规定,凡五品以下官,在任四年间,四考皆中中便可以随例进一阶,四考中有一考中上可以再进一阶,有一考上下,则再进两阶。由此可见,官员都书中中、中上考,使其能够安保禄位,或稍有升进,势必失去考课激浊扬清的作用。
唐代前期往往是朝集使或者刺史、上佐进京报告地方官的考课情况,《天圣令》中就有几条关于朝集使的条文。西州地区有一些文书就透露了考课方面的一些制度规定。但是,唐代后期,就不再是地方进京报告考课情况了,而是申报文书进京。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司奏称:“诸道所申考解,从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都省开拆,郎官押尾后,至十一月末方得到本司。开拆多时,情故可见。自今以后,伏请准南曹及礼部举选解例,直送当司开拆。”
五代后唐以唐朝继承人自居,建国时援引的律令格式,都依据唐代的制度。后唐天成元年(926)十月三日,尚书省考功司条流了关于考功的一些规定,一共多达十八条。所有这些条目后唐不一定都落实到位了,但是,却展示了唐朝考课方面的诸般规定。
(摘自张国刚著《唐代官制:官吏体系与机构运行》,中华书局2026年版,标题为编者所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