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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名篇心解丨郭英德:“顺木之天,以致其性”——读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随感 文史知识 2025-06-11 16:00:47 作者:郭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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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顺宗永贞元年(805),柳宗元(773—819)在都城长安任礼部员外郎,这一年前后撰写了《种树郭橐驼传》一文(《柳宗元集》卷一七,中华书局,1979,473—474页,文中出于此集者,不再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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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应该知道古代文体写作的习惯,写作对象如果实有其人,是“实录”的文章,通常题名为“传”;如果实无其人,是“托词”的文章,通常题名为“说”。后者如他的《捕蛇者说》,无非假托其人,意在评说其事。这篇文章以“传”命名,其人其事仿佛可以考实,所以开篇就介绍郭橐驼的姓名、籍贯、外表和职业。同时,文章还以他对“橐驼”这一绰号的坦然接受,对种树这一职业技能的独特掌握,以及对现实社会中官民关系的卓越见解,描写了郭橐驼厚道、敬业、睿智的鲜明性格。所有这些,都符合一般传体文的书写特征。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交代郭橐驼的家世、生平,而且对郭橐驼事迹的描述也只是粗笔勾勒,既缺乏情节的展开,也没有细节的描写,同人们心目中标准的传体文相去甚远。阅读这样的文章,我们既可以说,在柳宗元心目中文体界限并没有那么严格,当然也可以说柳宗元有意打破文体的界限,在一篇文章中杂糅不同的文体。
既然如此,阅读《种树郭橐驼传》,就不必要关注它是否为以真人实事为依据的传体文,也没必要分析它如何记事传人,而应该重点体会和深入阐释文章的寓意。古人说这篇文章是“借议论叙事”([明]蒋之翘辑注《柳河东集》卷一七《种树郭橐驼传》评语),是“借种树以喻居官,与《捕蛇者说》同一机轴”(过珙、黄越《详订古文评注全集》卷九),这是有道理的。《种树郭橐驼传》显然是借传设寓,借事议论,借言说理,与其说是“于序事中寓论断”的叙事文(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六评《史记》),毋宁说是借叙事以议时政的议论文,带有明显的劝谕特点。


重读《种树郭橐驼传》,我不禁联想到先秦典籍《国语》《战国策》记载的一些脍炙人口的劝诫辞令。其中既有借事劝诫而收效良好的,比如《战国策·齐策一》“邹忌讽齐王纳谏”;也有借事劝诫而毫无成效的,如《国语·周语上》“邵公谏厉王弭谤”。柳宗元在谈到文学写作的修养时说:“参之《国语》以博其趣”。前人也评论道:“柳子厚文学《国语》、西汉诸传。”(李淦《文章精义》)看来这是有道理的。

上述这些劝诫辞令在行文上大都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并且成为《种树郭橐驼传》学习的样板。第一个特点是结构框架上采用“问答体”。古史有记事、记言二体,这些劝诫辞令以记言为主,设为主客对话,层层推进议论,比如邵公与厉王的对话,邹忌与妻、妾、客、威王的对话。这就是刘知几说的:“词人属文,皆伪立主客,假相酬答。”(《史通·杂说》)《种树郭橐驼传》在简要地叙写郭橐驼其人其事之后,即设为郭橐驼和“问者”主客之间的三问两答,结构全文。第二个特点是说理逻辑上采用“类比法”。这些劝诫辞令都是先叙一事,借以类比他事,加以推理,讲究借题发挥,意在言外。比如邵公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类比“天子听政”,邹忌以妻、妾、客的“私我”“畏我”“有求于我”类比“王之蔽”。《种树郭橐驼传》同样先叙“养树”之法,然后推导出“养人术”,犹如郭橐驼所说的:“若是,则与吾业者,其亦有类乎?”第三个特点是论述方式上采用“对比法”,在对比中见褒贬。如“邵公谏厉王弭谤”,以“决之使导”与“川壅而溃”相对比,以“宣之使言”与“壅其口”相对比,其意不言自明。《种树郭橐驼传》则以郭橐驼与“他植者”相对比,区别显而易见。

庄子的“寓言”叙事,更是精彩叠出,美不胜收。《庄子》中的“寓言”叙事,尤其喜好以能工巧匠或身体畸形者作为主人公。能工巧匠,如《养生主》中善于解牛的庖丁,《天道》中见解卓绝的工匠轮扁,《达生》中善于游泳的吕梁丈夫和善于削木为的梓庆,《徐无鬼》中运斤成风的匠石等。身体畸形者,如《德充符》中六位超脱世俗的畸人,《达生》中身残而艺绝的佝偻丈人等。

柳宗元行文修辞,讲求“博如庄周”“参之《庄》《老》以肆其端”“《左氏》、《国语》、庄周、屈原之辞,稍采取之”。尤其在写人叙事的偏好上,柳文也明显带有庄子文章的印迹,比如写能工巧匠的《梓人传》,又比如写身体畸形的能工巧匠的《种树郭橐驼传》。比如《庄子·养生主》“庖丁解牛”末段,庖丁淋漓酣畅地描述“解牛”的高超技巧后,魏国文惠君说道:“善哉!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术焉!”《种树郭橐驼传》末段,“问者”在听完郭橐驼议论“官理”的一段话后,感叹道:“不亦善乎!吾问养树[焉],得养人术。”两相对读,模仿的痕迹显而易见。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传体文以记录人物生平事迹为本,沿自历代相传的史书,原本就承续着《春秋》“惩善劝恶”“垂范立教”的传统,具有彰显道德劝诫的文化意义。所以明吴讷说,有一类传体文的写作主题是“事迹虽微而卓然可为法戒者”(《文章辨体》),《种树郭橐驼传》堪称典型。

在“以传其事,寓其意”([明]徐师曾《文体明辨》)这一点上,传体文与寓言这两种文体是可以潜相交通的。清沈德潜说:“古人立私传,每于史法不得立传,而其人不可埋没者,别立传以表彰之。若柳子《郭橐驼》《宋清》诸传,同于庄生之寓言,无庸例视。”(沈德潜评点、[日]赖山阳增评《唐宋八大家文读本》卷九《种树郭橐驼传》评语)他认为,这种“别有寄托”的传体文,与“即事传事”的传体文是不尽相同的(同上,《童区寄传》评语)。清人编选《唐宋文醇》也指出,像柳宗元《梓人传》《种树郭橐驼传》这类文章,“以发抒己议,类庄生之寓言”“非所为‘信以传信’者矣”。

柳宗元执笔为文,始终坚持“施之事实,以辅时及物为道”。章士钊说:“‘有益于世’四字,为子厚律己化人,万变不离之主旨。”(《柳文指要》,中华书局,1971,507页)而且,柳宗元还强调为文之用,在于“辞令褒贬,导扬讽谕”,而“导扬讽谕,本乎比兴者也”。因此,运用比兴手法,以“养树”寓“养人”,正是《种树郭橐驼传》“导扬讽谕”的精髓。柳宗元有感于当时政苛令烦,官吏扰民,民不聊生,因而撰写这篇文章,主张像郭橐驼种树那样,“顺木之天,以致其性”,为官治民,也应该实行简政,让老百姓蕃生安性,安居乐业。这就是他所说的:“传其事,以为官戒。”文章“前写橐驼种树之法,琐琐述来,涉笔成趣,纯是上圣至理,不得看为山家种树方。末入‘官理’一段,发出绝大议论,以规讽世道,守官者当深体此文”(吴楚材《评注古文观止》卷九)。

但是,就像《庄子·养生主》所记载的,当文惠君感叹庖丁“技盖至此”的时候,庖丁释刀答道:“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柳宗元这篇文章的深意,恐怕也不在“术”,即普通的技艺,而在“道”,即根本的原理。甚至这篇文章不仅止于阐明“辅时及物”的“官理”,而更深的含义在于阐明所以“养树”“养人”之“养”的道理。换句话说,阅读这篇文章,我们不妨顺着柳宗元“问养树”而“得养人”的思路,再进一步,体会顺从人性自由发展的根本道理,即“顺木之天,以致其性”。

这里所说的“天”,是“自然”“本然”的意思。柳宗元《天说》写道:“彼上而玄者,世谓之天;下而黄者,世谓之地;浑然而中处者,世谓之元气;寒而暑者,世谓之阴阳。是虽大,无异果蓏、痈痔、草木也……天地,大果蓏也;元气,大痈痔也;阴阳,大草木也……”在柳宗元看来,天原本就是一种实体物质的存在,具有自然属性。因此,所谓“木之天”,即树之为树的存在状态和生长规律。树之为树,不仅是一种客观的生命存在,而且是一种独立的个体存在,有其先天本然的存在状态和生长规律,这是“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的第一层意思。

正是在这一层意思上,郭橐驼因为先天地“病偻,隆然伏行,有类橐驼者”,所以当乡人“号之驼”的时候,他便欣然地接受:“甚善,名我固当。”依据人的本来状貌之“实”,加以命“名”,这样的“名”是恰当的,所以是好的(“甚善”),因为它符合自然。这就涉及 “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的第二层意思,即如何“顺”。要“顺木之天”,首先要知其“天”,并尊其“天”,即认识和尊重树之为树的存在状态和生长状态,这样才能“顺”,即顺应、遵从。这种存在状态和生长状态,就是郭橐驼所说的:“凡植木之性,其本欲舒,其培欲平,其土欲故,其筑欲密。”在这里,“植木之性”的“性”,指习性、个性。树木的习性、个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其本欲舒”,指树木自身秉赋的习性,即“天性”,树根的天性是要舒展的,而不是拳曲的。第二个层面“其培欲平,其土欲故,其筑欲密”,指树木赖以生长的环境,培植树木需要平整的土地和原有的旧土,砸土要结实。所以“顺木之天”,说的就是顺应、遵从树之为树的天性、习性,并且提供适合这种天性、习性自由舒展的良好环境。

“顺木之天,以致其性”还有第三层意思,指的是种树者如何让树在生长过程中实现“天者全,而其性得”,即保全天性、完善个性。文章写道:“既然已,勿动勿虑,去不复顾。其莳也,若子;其置也,若弃。”当种树者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顺应、遵从树木固有的舒展天性,细心地提供树木良好的生长环境以后,就可以像丢弃一样不去管它,既不要去干扰它(“勿动”),也不要去惦念它(“勿虑”),而是应该放任其自由自在地生长,“不害其长”“不抑耗其实”。这样一来,树木就可以“致其性”,即实现它的特性,从而“能硕[而]茂之”,“能早而蕃之”,树身粗壮,枝叶繁茂,早结果实,累累其多。与此相反,如果种树者“爱之太恩,忧之太勤,旦视而暮抚,已去而复顾,甚者爪其肤以验其生枯,摇其本以观其疏密,而木之性日以离矣。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虽曰忧之,其实仇之”。“养树”如此,“养人”如此,“自养”也无非如此,这就是荀子所说的“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王先谦著,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92,317页)。人道的完成,即是天道的完成。

在人与物的关系上,道家重视物的自然本性,以物为本,要求人“与时迁移,应物变化”(《史记·太史公自序》引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儒家则更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提倡人对物的滋养,认为“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孟子·告子上》)。柳宗元则兼融儒道二家之说,在认可物的自然天性的同时,主张要积极地保证这种天性的生长,这就是“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的道理。以种树为例,这首先是知“木之天”,尊“木之天”,这时的物相对人来说是客观主体;其次是“顺木之天”,在保证“其天者全”的前提下,人可以而且应该主动地“养木”,而且要像对待子女一样细心地去“养木”,使树木保全自身的天性,有良好的环境,这时的人相对物来说是主观主体; 再次是赋予“物”以充分的自由,“不害其长”“不抑耗其实”,不使“木之性日以离”,而是让树木自在地“致其性”,顺其自然地“得”其“性”,凭借自身的能力,“能硕[而]茂之”“能早而蕃之”,这时的物相对人来说又成了客观主体。在人与物的互动过程中,最终使树木得以全天得性,而使人也可以得到树木的“寿而孳”,一切都遵循自然的规律,所以郭橐驼说:“吾又何能为哉?”

而最让人兴致浓厚,也最让人品味无穷的,还是郭橐驼特别指出“植木之性”中“其本欲舒”这一特点。树木扎根于土壤,它是离不开土壤的,而且要紧紧地抓住土壤,深深地伸展于土壤,但同时它的天性却是自由舒展、不受束缚的。在最不可能获得绝对自由的前提条件下,却无法泯灭自由的天性,同时渴望获得最大的自由,这是可能的吗?无论是“养木”“养人”,还是“自养”,我们果真能做到“顺木之天,以致其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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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文史知识》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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