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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在中书省负责诏书起草工作的主要是中书舍人。隋文帝时薛道衡先后任内史舍人、内史侍郎(隋称中书省为内史省),皆掌草诏,杨坚说:“薛道衡作文书称我意。”唐代也有过类似的情况,如开元元年(713),苏颋以中书侍郎加知制诰,并移入政事院办公,供政事食。玄宗让他以后进拟诏书,另录一本留中。据说知制诰供政事食与别录诏书留中的制度,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当然,以中书侍郎知制诰掌诏书起草,这种情况是极个别的。
唐代中书舍人定额六员,秩正五品上,高宗武后时曾改称西台舍人、凤阁舍人,玄宗开元时又曾改称紫微舍人。有人曾对唐朝中书舍人做过考证,约四百人。六位舍人中,一般以年资较高者一人判本省杂事,称为“阁老”。负责草诏进画的一人,称为“知制诰”。知制诰可以给食于政事堂,列席宰相会议。如果以他官掌诏书策命,则称“兼知制诰”。《文苑英华》卷382前半部分是授任中书舍人的制书,后面部分是授他官“知制诰”的制书。
中书舍人的佐官有中书主书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还有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等流外职。又有蕃书译语十人,大概是担任域外语言翻译工作的,为起草答书之类事务提供服务。又有能书、传制、装制敕匠、修补制敕匠、掌函、掌案等,大体都是与草诏工作(制作成正式纸本)有关的一些职事人员和吏职工匠。中书舍人起草诏书要求不能泄漏,不得稽缓,不得违失,不得忘误,否则皆有殿罚。但也并不是所有诏书都由中书舍人亲笔书写,有时只是口述或写底稿,书写则让主书等人代笔。如景龙四年(710)六月二日,“初定内难(指李隆基等除韦后)唯中书舍人苏颋在太极殿后,文诏填委,动以万计,手操口对,无毫厘差误。主书韩礼、谈子阳转书诏草,屡谓颋曰:望公稍迟,礼等书不及,恐手腕将废”。中书主书的这种居间职权有时就成了他们弄权用事的凭借。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署名为某中书舍人写作的文稿,也许是出自某位主书之类下级官员之手。在这种情况下,制敕的署名仍然只会是这位有权草拟诏书的中书舍人,而不会是主书或书手。
有学者提到中书舍人的使职化问题。但是,某官的职责被他官所侵夺或者被他人所代理,这种情况不能都归之于使职化。使职化的准确定义是使职差遣制度,它至少包括两重意思,一个意思是该职官已经空名化、头衔化,完全不主实务;另一个是另外有差遣官主掌其事。中书舍人的职官不属于这种情况,翰林学士只是侵夺了他的部分职权,所谓专掌“内命”,他官代理也只是临时安排。终唐之世,中书舍人的制诏权依然存在。
中书舍人起草的诏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君相之命直接向外颁发的,一是对百司臣属的奏抄章表草拟批答。中书舍人有时被召入禁中起草诏书,但更多的则是皇帝派宦官将要草拟的诏书宣付中书,如天宝十四载(755),安禄山“遣副将何千年奏表陈事,请以蕃将三十二人以代汉将”。玄宗“遣中使袁思艺宣付中书门下,即日进画”。中唐以后这个传宣之任便由枢密使担任(详本章第四节“枢密使”)。中书承宣后,“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中书舍人即凭此起草、进画。
还有一种情况,是宰相把诏书要点即所谓“词头”交给中书舍人起草。白居易《论左降官独孤朗等状》云:“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李景俭因饮酒醉诋忤宰相,既从远贬,已是深文。其同饮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见,不敢不陈。……其独孤朗等四人出官词头,臣已封讫,未敢撰进,伏待圣旨。”这则状文反映了宰相送词头给中书舍人拟诏,而被舍人封还的制度。宋人费衮《梁溪漫志》云:“唐制,惟给事中得封驳。本朝富郑公在西掖(按西掖指中书省),封还遂国夫人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殊不知,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在唐代白居易时已是如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