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光临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登录
注册
高级搜索
古籍整理
|
学术著作
|
大众普及
|
教育读物
图书
图书
图书资讯
书局快讯
中华书评
下载专区
书讯
局史
动态
荣誉
图书总目
新书
重点
古逸英华
期刊
丛书套书
馆配
天猫
京东
渠道
灿然书屋
伯鸿讲堂
读者开放日
伯鸿书香奖
宋云彬基金
籍合网
古联公司
版权
微博
服务
反盗版
教育培训
当前位置 > 媒体报道详细页
为什么文人都羡慕唐代的中书舍人
评论人:中华书局上海聚珍
2026-08-27 15:11:53
收藏
0
点赞
评论内容:
唐代在中书省负责诏书起草工作的主要是中书舍人。隋文帝时薛道衡先后任内史舍人、内史侍郎(隋称中书省为内史省),皆掌草诏,杨坚说:“薛道衡作文书称我意。”唐代也有过类似的情况,如开元元年(713),苏颋以中书侍郎加知制诰,并移入政事院办公,供政事食。玄宗让他以后进拟诏书,另录一本留中。据说知制诰供政事食与别录诏书留中的制度,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当然,以中书侍郎知制诰掌诏书起草,这种情况是极个别的。
唐代中书舍人定额六员,秩正五品上,高宗武后时曾改称西台舍人、凤阁舍人,玄宗开元时又曾改称紫微舍人。有人曾对唐朝中书舍人做过考证,约四百人。六位舍人中,一般以年资较高者一人判本省杂事,称为“阁老”。负责草诏进画的一人,称为“知制诰”。知制诰可以给食于政事堂,列席宰相会议。如果以他官掌诏书策命,则称“兼知制诰”。《文苑英华》卷382前半部分是授任中书舍人的制书,后面部分是授他官“知制诰”的制书。
中书舍人的佐官有中书主书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还有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等流外职。又有蕃书译语十人,大概是担任域外语言翻译工作的,为起草答书之类事务提供服务。又有能书、传制、装制敕匠、修补制敕匠、掌函、掌案等,大体都是与草诏工作(制作成正式纸本)有关的一些职事人员和吏职工匠。中书舍人起草诏书要求不能泄漏,不得稽缓,不得违失,不得忘误,否则皆有殿罚。但也并不是所有诏书都由中书舍人亲笔书写,有时只是口述或写底稿,书写则让主书等人代笔。如景龙四年(710)六月二日,“初定内难(指李隆基等除韦后)唯中书舍人苏颋在太极殿后,文诏填委,动以万计,手操口对,无毫厘差误。主书韩礼、谈子阳转书诏草,屡谓颋曰:望公稍迟,礼等书不及,恐手腕将废”。中书主书的这种居间职权有时就成了他们弄权用事的凭借。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署名为某中书舍人写作的文稿,也许是出自某位主书之类下级官员之手。在这种情况下,制敕的署名仍然只会是这位有权草拟诏书的中书舍人,而不会是主书或书手。
有学者提到中书舍人的使职化问题。但是,某官的职责被他官所侵夺或者被他人所代理,这种情况不能都归之于使职化。使职化的准确定义是使职差遣制度,它至少包括两重意思,一个意思是该职官已经空名化、头衔化,完全不主实务;另一个是另外有差遣官主掌其事。中书舍人的职官不属于这种情况,翰林学士只是侵夺了他的部分职权,所谓专掌“内命”,他官代理也只是临时安排。终唐之世,中书舍人的制诏权依然存在。
中书舍人起草的诏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君相之命直接向外颁发的,一是对百司臣属的奏抄章表草拟批答。中书舍人有时被召入禁中起草诏书,但更多的则是皇帝派宦官将要草拟的诏书宣付中书,如天宝十四载(755),安禄山“遣副将何千年奏表陈事,请以蕃将三十二人以代汉将”。玄宗“遣中使袁思艺宣付中书门下,即日进画”。中唐以后这个传宣之任便由枢密使担任(详本章第四节“枢密使”)。中书承宣后,“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中书舍人即凭此起草、进画。
还有一种情况,是宰相把诏书要点即所谓“词头”交给中书舍人起草。白居易《论左降官独孤朗等状》云:“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李景俭因饮酒醉诋忤宰相,既从远贬,已是深文。其同饮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见,不敢不陈。……其独孤朗等四人出官词头,臣已封讫,未敢撰进,伏待圣旨。”这则状文反映了宰相送词头给中书舍人拟诏,而被舍人封还的制度。宋人费衮《梁溪漫志》云:“唐制,惟给事中得封驳。本朝富郑公在西掖(按西掖指中书省),封还遂国夫人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殊不知,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在唐代白居易时已是如此了。
白居易,《历代圣贤半身像》,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当然,禁中发出的“宣命”与宰相所送的“词头”之间,应该就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说法。理论上说,“宣命”出自宸衷,宰相据之而拟为词头。假如有宦官居间专权,则是排除了宰相直接沟通皇帝的权任。总之,不管如何,各种诏书的起草大体都有经过一个起草、进画、交门下省审覆颁下的程序,故《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舍人”条说:“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这里所谓“进画”,是指送呈皇帝签署的意思,一般来说大事画“可”,对臣下奏抄的批复如尚书吏部六品以下官选授名单之类则画“闻”字。
一般制书格式中都要写上中书令臣某宣、中书侍郎臣某奉、中书舍人臣某行的文字。但唐后期中书令实际往往缺授,这时的“中书令宣”当亦为阙。如肃宗上元元年(760)签署的《肃宗命太子监国制》于“中书令”下即阙员。这时在门下审覆部分还有侍中苗晋卿,后来侍中亦不单独除授。这两部分当亦付之阙如了。
起草诏书之外,唐代中书舍人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参议表章,佐宰相判案。据说政事堂本来有一个后门直通中书舍人院,“盖宰相时到中书舍人院‘咨访政事’以自广也”。中书舍人参议表章,大体是按尚书省六部分工的,六位舍人各押一部,故又称分押尚书六曹,或称平尚书省奏报。因为百司章表都是分别由尚书省奏上的,所以参议表章要按尚书省六部分工。这一制度起源很早。早在魏晋时期中书省即典尚书省奏事,南朝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这一制度的设意,其实非常清楚。就是分头把关,专业审核。它实际上就是唐代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部的前身。
中书舍人虽然分工判尚书六部,但是一个人对军国政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余舍人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并“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开元二年(714)紫微令姚崇奏称:“中书舍人(时称紫微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今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思,臣既是官长,望于两状后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这里说的是“五花判事”后,宰相把舍人的意见集中,并将原状及中书舍人商量状一同进奏于皇帝裁定。
上述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就废阙了。此后反复重申,如前述卢杞对杨炎的场合。元和十五年(820)穆宗即位时要求:“中书舍人职事,准故事,合分押六司,以佐宰臣等判案,沿革日久,顿复稍难,宜渐令修举,有须慎重者,便令参议,知关机密者,即且依旧。”大概后来并没有很好实行,所以会昌四年(844)李德裕又代表中书门下奏请“复中书舍人故事”,“今日以后,除枢密及诸镇奏请、有司支遣钱谷等,其他台阁常务,关于沿革,州县奏请,系于典章,及刑狱等,并令中书舍人依故事商量。臣等详其可否,当别奏闻”。中书舍人的职任之所以难以复举,原因在于,这种“佐宰相判案”的工作,吃力而不讨好,既可能违逆宰相的意志,又可能得罪当事之人。只有在政治上风清日朗之时才能施行,否则,或因个人耿介之故(如白居易的场合),或宰相之间有掣肘需求的时候(如卢杞的场合),方偶然为之。
此外,中书舍人还担任监考使,参加“三司”受事,大朝会时于朝堂接受四方贺表,有景星、庆云等大祥瑞或打了大胜仗时接受百官的贺表,册命大臣或降削王公时则轮流于朝堂宣读表文。如神龙元年(705),敬晖等奏请降削武氏诸王,中书舍人毕构依次当读表文,他“声韵朗畅,兼分析其文句,左右听者皆历然可晓”。武三思等恨之入骨。
中书舍人是文人企羡的要职,杜佑称为“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贾登由给事中迁中书舍人,《文苑英华》卷382收入孙逖《授贾登中书舍人制》云:“驳正之地,已著能名,纶之司,更膺高选。”此处“驳正之地”指给事中,“纶之司”指中书舍人,可见后者的地位较给事中更高一筹。在《文苑英华》所收二十四例中书舍人授任诏书中,由给事中出任者五人,由尚书省郎中出任者十四人。在迁转官资上,中书舍人通常较其他五品台省官要高。
(摘自张国刚著《唐代官制:官吏体系与机构运行》,中华书局2026年版,标题为编者所拟)
推荐阅读
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国刚,以40年积淀、3余倍篇幅重写《唐代官制》
全景梳理唐代中央和地方的官吏体系与运行机制
《唐代官制:官吏体系与机构运行》
张国刚 著
32开 精装
简体横排
978-7-101-17219-5
108.00元
张国刚教授以四十年治学功力
细致爬梳几百种史料
勾勒出唐代家庭如何构建出了大唐盛世的家国社会
《唐代家庭:生活、生计与家风》
张国刚 著
32开 精装
简体横排
978-7-101-17220-1
98.00元
唐代官制--官吏体系与机...
发布时间:2026-01-16
作者: 张国刚著
ISBN号:9787101172195
价格:
¥108.00
©2002-2027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12931号
www.zhbc.com.cn zhbc@zhbc.com.cn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邮编: 100073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0219号
游客评论
用户昵称:
邮箱地址:
手机号:
验证码:
看不清楚?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