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这些规范的分类体系发生了变化:一些原来属于“法”的旧规则,被新的法律所排斥,成为了社会中的“俗”;原来在礼法体系之外的“俗”,则被新的法律体系所吸收,成为了“法”;新的法律规范也进入到乡村中被人们所利用。换言之,不仅法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的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摘自《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导论》) 由于研究的主要史料是以记录整个诉讼过程为特色的地方司法档案,我们获得了当事人社会、经济、法律行动和表述的相对完整的信息。这些记录详细的资料,让我们得以把关注点落实在当事人(包括原被两造)的行为和观念上。得益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纠纷事件不厌其烦地反复陈述(有的是通过诉状保存下来、有的是通过供词、笔录形式记录下来),我们有机会观察他们参与叙述的行动过程和理由。这样,对社会经济、司法活动中“民”的一方的理解,就不会仅仅停留在一些概括性的“习俗”和“惯例”上,而包含了当事人的观念、知识和情感,以及它们在近代剧烈变化的社会环境和诉讼过程中的更新和演变,包括人们在行动和表述时,如何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框架下做出策略性的选择。(摘自《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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