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了章服制度之外,棨戟也是一种与职官品级相联系的特权(棨是戟的织品装饰)。官员到一定的品级,就应该门列棨戟。这是与车服制度相似的一种官场规定,见于已经散佚的《仪制令》。简而言之,“凡戟,天子二十四,诸侯十”。此为古制。“今之藩镇,古之诸侯也。在其地则施于公府门。爵位崇显者,亦许列之私第。”那么,究竟什么是爵之崇显者呢?这就有了很多变通。
景龙三年(709)七月,韦氏皇后掌权,“表请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请见同任职事官,听子孙用荫,门施棨戟。”唐玄宗拨乱反正,重新规范了这一立戟制度。天宝六载(747)四月八日,敕改《仪制令》:“庙社门、宫殿门,每门各二十戟。东宫每门各十八戟。一品门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散官光禄大夫已上、镇国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三品,上护军带职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十戟。并官给。” 王勃所谓“都督阎公之雅望,棨戟遥临”,就反映了这一制度。洪州是上都督府,阎公指洪州都督阎伯玙,自然要列戟,而且应该是十四支戟。天宝六载的这一规定,在安史之乱以后依然遵循,如贞元五年(789)十二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奏文就重申了这一制度:“应请列戟官准《仪制令》,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 、嗣王、郡王,并勋官上柱国、柱国等带职事三品已上,并许列戟,准天宝六载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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