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教师素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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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史--全五册(精)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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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全五册(传世经典 文白对照)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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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全八册)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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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实录 附校勘记(183册)布面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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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秦火以后,现存的经书不仅在文本上是汉代儒生重新编辑写定的,而且在内容上势必也在有意无意间有所发挥或者改易。汉代皇室嫁娶,大约遵行古礼。由于儒家经书在汉代广泛传授与研习,儒家礼制在士大夫知识阶层是被广泛接受的知识。因此,士昏礼在经过各自的理解和改造之后,不仅在士大夫之家逐渐推广,而且汉代一些地方官长,也据之以为民间制定婚姻嫁娶之礼。

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标榜汉族礼法文化正统的南朝,还是推行“以夏变夷”的北朝,儒家礼仪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强化。熟悉儒家礼仪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这样的鲜卑朝廷里获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时期,士大夫仍然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订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聘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聘财。
关于聘财或者彩礼在婚姻关系认定中的意义,《太平广记》卷三四二《华州参军》记载的故事极具代表性。
名族之子华州柳参军在长安曲江邂逅绝色女子崔氏及侍女轻红,被崔氏的美貌所倾倒,崔氏亦对柳生颇生好感。但崔氏的舅舅金吾王某先向自己的妹妹(崔母王氏)为儿子提亲,崔母王氏不敢违背兄意,崔氏却不愿意嫁给表兄王生,且说非柳生不嫁。崔母王氏疼爱女儿,乃命轻红给柳生达意:“今小娘子不乐适王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约。君可三两日内就礼事。”柳生大喜过望,“自备数百千财礼,期内结婚”。及金吾来问,王氏反而抱怨说是侄子不待婚礼就把女儿抢走了:“某夫亡,子女孤独,被侄不待礼会,强窃女去矣。兄岂无教训之道?”金吾之子王生白挨了父亲一顿鞭笞。及崔母王氏丧,柳生携夫人崔氏和轻红来奔丧。王生见之,急忙告诉父亲。事情于是被起诉于官府。柳生辩解说:“某于外姑(按:即岳母)王氏处纳采娶妻,非越礼私诱也。家人大小皆熟知之。”官府裁断:“王家先下财礼,合归王家。”王生对表妹倾心已久,对以前的事毫无怨言。但是崔氏心里只有柳生,乃伺机与轻红偷偷跑出,投奔柳生。又被本夫寻得,“复兴讼夺之。王生情深,崔氏万途求免,托以体孕,又不责而纳焉”。这回柳生等于是私诱他室,乃被判刑“长流江陵”。小说的结局是,崔氏与轻红不久相继死去,其魂魄也追寻到江陵与柳生同居。而王生得知此事,也不远千里相寻。
这个故事中,崔氏与柳生三次同居,三次被拆散,都说有情人终成眷属,在唐代的崔柳婚姻中却不可能。官府在判决崔氏究竟是王生之妻,还是柳生之妻,是从来不会去询问妇方当事人的意见的,唯一的证据是谁先下彩礼先订婚。大约王生先下了彩礼,但是,王氏却与柳生“偷成婚约”,即偷偷地与柳生订立婚约。柳生虽然也是“纳采娶妻”,却被官府以王家纳采在先而把崔氏判给了王生。这说明结婚的礼俗虽然复杂,但是,纳采(下彩礼)才是最关键的。柳生的“纳采”虽然不是公开进行,但是它对于确定柳崔结合乃夫妻关系而非夫妾关系这一点上却至关重要!

柳生与崔氏的婚姻中还有一个失败之处,是他没有获得崔家的许婚之书。许婚书就使婚姻当事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前引唐律明确说有许婚之书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献里保留了婚书样本。大约男方先要通过媒人向女方提亲。即使是双方已经属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过媒人送《通婚书》,女方家则有《答婚书》。通婚书样本的正文虽然完全是客套之辞,别纸却清楚地写下关于求婚与允婚的内容。实际上的婚姻缔结过程中,在正式下通婚书之前,媒人需要往返穿梭于两家数遍。到递送婚书之时,只有程序上的象征意义。就像即使双方父母已经商量好的婚事,还要请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显然都没有通婚书、订婚书,因而也没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礼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订婚和成亲。传统“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订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其中订婚的四套程序是重点。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双方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订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订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王生与柳生的情况就是如此。两人都下聘财订婚了,即使柳生已经完成了择日亲迎并且成礼的程序,唐代官府也拒绝承认柳崔的婚姻为有效,而只是单凭谁先下彩礼。也就是说,婚姻契约签订时间的先后比迎娶成礼的婚姻事实更为重要。这种法理在现在的婚姻制度中是不可思议的。大约唐朝人也不像后世那样有浓重的处女情结,所以崔氏被判归王生,王生并不介意其是否为处女。
总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征)、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现存传世文献和敦煌文书中的有关资料显示,民间实际上实行的大约是在古礼的基础上,辅之以民间习俗,即所谓俗礼或者变礼者。而官府在认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会根据“六礼”的程式,也不会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是看谁最先签订婚姻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