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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死后若干年内尚没有分家,形成联合家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离心因素,兄弟之间要订立契约分家。敦煌文书S.4374《分书(样式)》就是适合这种情况的一个样本:
1 分书
2 兄某告弟某甲,累叶忠孝,千代同居。
3 今时浅狭,难立始终。恐后恐后子孙乖角,不守
4 父条。或有兄弟参商,不识大体。既欲分荆
5 截树,难制颓波,□领分原,任从来意。
6 家资产业,对面分张。地舍园林,人收半分。
7 分枝各别,具执文凭,不许他年更相斗
8 讼。乡原体例,今亦同尘;反目憎嫌,仍须禁
9 制。骨肉情分,汝勿违之;兄友弟恭,尤须
10 转厚。今对六亲商量底定,始立分书,
11 既无偏坡,将为后验。人各一本,不许重
12 论。
13 某物 某物 某物 某物 某物
14 车牛羊驼马驼畜 奴婢
15 庄园 舍宅 田地乡籍 渠道四至
16 右件家产,并以平量,更无偏党丝发
17 差殊。如立分书之后,再有喧悖,请科重罪。
18 名目入官,虚者伏法。 年月日
19 亲见
20 亲见
21 亲见
22 兄
23 □
24 □
25 妹
这份样文分为五部分。一是签订契约的缘起,这里着重强调兄弟本来和睦相处,同居共活,但是,如今世道浇漓,人心不古,为了防止日后子孙纷争,乃实行兄弟分家。二是强调分家的原则是要均平、要和气。所谓:“家资产业,对面分张。地舍园林,人收半分。分枝各别,具执文凭,不许他年更相斗讼。乡原体例,今亦同尘;反目憎嫌,仍须禁制。骨肉情分,汝勿违之;兄友弟恭,尤须转厚。”三是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内容。四是关于违反分家契约的处罚:“如立分书之后,更有喧悖,请科重罪。名目入官,虚者伏法。”五是分家契约签订的见证人和当事人的签名。
许多家庭不仅在父辈兄弟没有分家,堂兄弟仍然同居,甚至在父辈兄弟中有人去世之后,叔伯父仍然与子侄辈一起过日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分家的事也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份契约文本就是为这样的情况准备的,说明在当时也很常见。我们在敦煌的一些借贷文书中发现兄弟借贷的责任关系文书,可以窥见兄弟之间经济关系之一斑。如P.3458《辛丑年(941)四月三日罗贤信贷生绢契》:罗贤信从范庆住那里借得生绢一匹,规定将来要还本利两匹,就要借贷人的弟弟罗恒恒承担还贷责任。又如P.3472《戊申年(948)徐富通欠绢契》:
1 戊申年四月十六日,兵马使徐富通往于西州充使,所有
2 些些小事,兄弟三人对面商议,其富通觅官
3 职之时,招邓座上绢,恩择还纳,更欠他邓上
4 座绢价叁匹半。或富通身东西,仰兄富庆/
5 弟盈达等二人面填还,更不许道说东西。恐后
6 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定。
7 兄富庆(押)
8 弟盈达(押)
9 见人弟富住(押)
这里明确提到,徐富通在到西州出使之前,就他本人几年前所借债务的偿还问题,与兄富庆和弟弟盈达三人面对面地进行了商议,因而订立了这个担保性的契约。其中另外一位弟弟富住只是以见人(证人)的身份出现,说明这份契约除了满足债主邓上座之外,还是要约束两位兄弟承担还债义务的。我推测这兄弟三人可能并没有分家。P.3004《乙巳年(945)徐富通欠绢契》就是三年前徐富通向邓上座借贷的契约文本,当时签名的人是:
8 还绢人兵马使徐富通知
9 还人徐富庆同知
10 还绢人弟徐盈达知
11 见人索流住十
这里兄弟三人都有签名,“见人”是非本家兄弟,说明是与邓上座签订的契约,而前面那个契约则是邓上座担心徐富通万一死亡或者不回,借贷出去的绢无法收回而要求兄弟间签订的契约。这类情况的出现表明,尽管兄弟之间没有分家,但是,在债务偿还问题上,人们还是担心出现偿还信誉和义务上的法律漏洞。即使在父债子还的场合,有时候也要将契约加以约束。如S.5632《辛酉年(961)陈银山贷绢契》:陈宝山向弟弟僧银坚借贷绢一匹,“其绢限至来年九月一日填还本绢。若是宝山(当即陈银山)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口承人男富长祗当,于尺数还本绢者”。签字画押的人分别是:贷绢人男富长、贷绢人兄陈银山、知见人兵马使陈流信。这是兄弟之间的借贷,借贷一年并没有说利息,只说要还本钱,大约是因为兄弟的关系。正因为是兄弟之间,所以要求儿子在父亲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要替父亲还给作为出贷人的叔叔。还有P.3565《甲子年(964或904).怀通兄弟贷生绢契》也是兄弟共同借贷,“当巷.怀通兄弟等,家内欠少匹白(帛),遂于李法律面上贷白生绢壹匹”,当年秋天要还利息麦四石,次年二月再还本绢。若到时还不能还,另外“于看乡元逐月生利”。这里的借贷主体是兄弟四人,签字画押的也是四人:“贷绢人文达、贷绢人怀达、贷绢人怀住、贷绢人兄怀通。”这里借贷的四兄弟显然没有分家,所以他们共同承担借贷还贷的责任和义务。
敦煌文书S.4489号背记载了慈惠乡百姓张再通与房兄富通的财产纠葛。张再通上诉早年被房兄张富通卖身给贾丑子,得绢六匹,其钱全部被兄富通拿走,“再通寸尺不见”。几年过去后,再通仍然是穷光棍(单贫),回到甘州,想“收赎本身,诤(争)论父祖地水、屋舍”。这些显然都是在没有分家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兄富通可能已经死亡,而“其养男贺通子不肯割与再通分料舍地”。而兄张富通先前又“广作债负,买(卖?)却再通所有父祖地水,不割支分”。这里有误字(文书另一处已经把买与卖写错),大约是指张富通卖掉了再通父祖的耕地,不留一点给再通。现在债主早晚催逼还债,再通无法,请求官府做主,要富通的养子来还卖身钱和父祖的土地房屋。这个案子其实还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吞并问题,养子要承担债务问题,还有卖身、赎身问题。根据前引唐朝律令,儿子分家另过三年、逃走六年就不得参与家庭财产分割,除非有父祖遗产在内。现在富通把父祖的田产卖掉,使再通无法继承。但是,留下的债务却要再通还债。这自然是极其不合理的事情。所以,再通要求富通的养子来偿还债务。
还有一件文书涉及兄弟间的债务分担问题。P.3501(6V)的内容是,后周显德五年(958),百姓王员定提出:员定、员奴、员集兄弟三人虽是同父母的兄弟,但是,由于家里贫穷,各人都在外边营生(“三个与人边寄贷”)。现在,员奴、员定已经“口承新乡”,即落户到新的地方去了。三人的债负已经分割完毕,其余剩下的债务由员定来负责偿还,作为报偿,员定得到房舍一间、城外园舍地三亩,为了不使员奴、员集今后来要这份产业,员定请求官府给一个凭判。我们无法判定这些兄弟是否同籍还是异籍,显然他们在父母死亡时并没有分家是可以判定的。只是在员定、员奴已经到新的地方落户,自然分家之后,他们涉及处理共同的父祖遗产和债务问题。
S.4654V也有一个关于兄弟债务问题的文书。慈惠乡王盈子、王盈君、王盈进、王通儿四人是同胎共气的胞兄弟,父母去世后分家,“所有父母居产田庄屋舍四人各支分,弟盈进共兄盈君一处同活”。不久盈进身患重病,数月而亡。可是盈进却在当年当着重役,由于无人承当,就被当作流户看待。流户的“役价”无法填还,应由同居之户承担。现在的问题是,盈进生病时本来就欠了很多债务,这些债务都由盈君在承担。而盈进本来只分了城外七亩土地,房舍一间,“城内有舍(缺),况与兄盈君□□□取填还债负如后”。这里有缺文,详细内容不得而知。大体是希望减免盈进所承担的重役的“役价”,为此特把盈进和盈君所负担的债务负担开列如后。盈进与盈君两兄弟“一处同活”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值得在这里探讨。实际上是兄弟四人分家,但是老二和老三仍然同居一室,合为一个居住户。这里的情况显然比较清楚,那就是已经分家的兄弟,他们各个偿还个人的债务。而此处所涉及的债务,原则上说只是盈进本人的债务,但是由于同居共活的关系,盈君难免被牵扯进去。他要求卖掉弟弟的财产偿还债务,可是大哥盈子似乎不同意。我们可以设想,此处盈进显然没有家室,他死后便成了绝户,绝户的财产是可以有近亲收管的,只要盈进没有遗嘱给盈君,那么财产就可以几个兄弟共同瓜分。这也许就是盈子不同意轻易卖掉弟弟财产的意图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