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商品交换经济很早就出现了,并且在有些历史阶段还相当繁荣。古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也希望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能够公平交易而各得其所。所谓“和而利”(《易·系辞下》)的市场观念,便包涵着平等互利的精神。
然而,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单凭个人的自觉、社会舆论的倡导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商品质量合格,是公平交易的三大要素之一(另二者为价格合理、计量准确)。在古代社会,大多数商品经营者向市场投放的商品的质量是可靠的,但也有少数人为暴利所驱动,掺杂使假,损人肥己。假冒伪劣商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与质量合格商品相差悬殊。制造、出售伪劣货物,不但危及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且损害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因此,我国古代政府历来把商品质量管理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先秦时期,人们已有商品质量意识,政府已开展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西周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中有“害者使亡”一条,意思是要清除市场上有害于顾客、有害于国家的货物。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禁伪而除诈”,即禁止伪劣商品上市,禁止欺诈交易行为。当时,国家已制定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禁令:“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周礼·司市》)虽然条文内容不详,但据推测可能和《礼记·王制》中所列相似,即“……用器不中度,不鬻于市;兵车不中度,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其中所说的不中度、不中数等,就是指不符合标准。那时,国家对上市货物的品类和质量标准的认定难免带有局限性,但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不准上市出售这条原则是正确的,适用于任何时候的市场管理。同时,国家建立了商品监管组织机构,市场、门关机构负责查禁违禁货物和伪劣商品。国家还专门制定颁布了“市刑”,用以惩治违反法规的人员。市官“察其诈伪饰行卖慝者,而诛罚之”(《周礼·胥师》);“凡财物犯禁者举之”(《周礼·司门》),此即是对那些玩弄花样欺诳顾客、出售违禁物品或伪劣商品的人,可给予罚款、没收货物等处罚。
秦汉时期,商品质量管理的具体情况文献语焉不详,但肯定有严格的规定。这可以从秦汉政府有关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中推知。秦朝工业产品有法定标准,叫“程”,生产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即同种同类的产品,质量规格指标一定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能混淆。“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国家要求官营、民营手工业产品都要题记有关人员的姓名,以示对产品质量负责而便于追究责任。咸阳发掘出的陶器上就戳有文字,记录了造器人的姓名、住址。政府还制定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和处罚标准,不按规格生产、劣量低劣者,有关官吏、工头、工匠都应承担责任。“省殿,资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甘给(钱)。”(《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秦律杂抄》)汉朝制度大多沿袭秦制,如官营工业生产亦“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汉书·尹翁归传》)。